[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规划公示管理,增强规划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社会各界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规划公示管理,增强规划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社会各界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汾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155平方公里)建设项目的规划公示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规划公示是指市规划局组织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批前公示和审批后公示。
第三条 以下建设项目需进行批前公示:
1、居住片区、居住组团;
2、可能对周边已有建设的日照、通风、通行、环境造成影响的;
3、位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
4、轨道交通、高架道路、快速路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
5、规划审查、审批内容调整、变更的;
6、其它需公示的建设项目。
公示的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军事机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公开的内容,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四条 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第五条 建设项目批前公示内容包括:
1、民用建设项目应包括基本情况、总平面图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等相关资料;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位置、走向等;
2、规划许可内容变更项目应包括原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内容、依据及现规划许可内容;
3、明确反馈意见或建议的渠道和方式。包括意见箱的设置地点、公布联系方式。其中,联系方式应包括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邮寄通信地址。公示结束后,应对公示收集到的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公示报告,作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许可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建设项目批前公示的主要形式是:
1、在规划局网站或政府官方网站;
2、在规划展览馆一层展厅或者在平面媒体展示规划展板;
3、必要时在《临汾日报》或《临汾晚报》进行公示。
4、涉及本办法第三条第(2)、(5)款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的现场对外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其中临道路的宜在临路一侧的围墙位置;非临道路的,宜在建设项目现场出入口设置。其他情况市规划局指定位置进行公示,现场公示牌的规格不小于1.8m╳1.5m(长╳宽)。
批前公示由建设单位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批后公布内容包括:
1、经审查的总平面规划方案;
2、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3、建设工程批后公示牌。
批准内容通过规划局网站或政府官方网站公布,由审批科室在审批许可后及时组织。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经批准,由审批科室通知建设单位制作批后公示牌。
批后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扫描件)、坐标定位图、效果图、监督电话等。现场公示牌的规格不小于3m╳2m(长╳宽)。
第九条 批后公示牌应当设置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具体位置由规划局指定。公示时间应自该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起至该工程建成后通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妥善管理批后公示牌,在公示期间内应保持整洁、清晰完整,如有损坏、遗失,建设单位应及时修复或重新制作。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或设置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工整改。
规划监察支队应对建设工程公示牌的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应予公示而未公示,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相关规划许可批前批后公示内容资料应纳入审批资料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临汾市规划局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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