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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

观点地产  2015-03-27 10:05

[摘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方网3月26日通知,为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起草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

 

百二十一条【登记资料管理与保护】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原因证明等申请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设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安全保护标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存放场所。

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属于归档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百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信息化保障】

国家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向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登记服务和接入服务,确保国家、省、市、县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做好数据整合和系统建设等工作,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提高不动产登记的社会综合效益。

百二十三条【查询主体】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公开查询制度,但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保密的不动产除外。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百二十四条【查询申请材料】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应当提交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三)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证明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百二十五条【不予查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

(二)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百二十六条【时限要求】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关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百二十七条【查询场所与查询要求】

查询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查询机关设定的场所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设定的场所。

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完好,严禁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百二十八条【查询出具证明】

查询人可以查阅、抄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提供复制。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目的及日期。

第七章法律责任

百二十九条【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赔偿后,可以向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人员追偿。

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以及登记代理等机构出具的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申请人以及相关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审核职责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工作人员追偿。

百三十条【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申请登记;

(二)采用欺诈手段应对不动产登记机构询问;

(三)妨碍不动产登记机构实地查看不动产;

(四)采用欺诈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五)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六)非法印制、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七)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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