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方网3月26日通知,为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起草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五章登记办理
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申请人】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第四十二条【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三条【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以及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