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方网3月26日通知,为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起草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四条【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五条【适用】
依法利用国有土地建造房屋的,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四十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材料,并根据权利取得的方式,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出让合同以及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四)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单独申请地上或者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
第四十八条【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在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权属证明;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证明;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